Page 490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P. 490

(七)財力證明文件。


                             (八)回饋週邊地主、居民及地方政府方案。


                             (九)經營離岸式風力發電業或新增風力機組之電業,

                                      無需檢附第五款及第八款文件,另檢具下列文件:


                                        1.風力機組設置地點應取得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

                                      繁殖保育區、漁業權(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
                                      及  專  用  漁  業  權  )   及  礦  業  權  相  關  單  位  之  意  見  書  或  同

                                      意書。


                                        2.回饋週邊漁民、居民及地方政府方案。


                                        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發之土地同意文件。


                             (十)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人申請設置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應注意事項如

                                下:


                             (一)風力機組之設置需考量安全性。


                             (二)風力機組之噪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三)  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之設置地點應避開水質水

                                      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洪水平原管

                                      制區、洪氾區及區域排水設施等。


                             (四)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之設置地點應避開漁港區

                                      域範圍、漁業權區域、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

                                      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五)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之設置地點應避開古蹟、

                                      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寺廟及特
                                      殊建築物等。


                                                           486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