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0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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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力證明文件。
(八)回饋週邊地主、居民及地方政府方案。
(九)經營離岸式風力發電業或新增風力機組之電業,
無需檢附第五款及第八款文件,另檢具下列文件:
1.風力機組設置地點應取得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
繁殖保育區、漁業權(含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
及 專 用 漁 業 權 ) 及 礦 業 權 相 關 單 位 之 意 見 書 或 同
意書。
2.回饋週邊漁民、居民及地方政府方案。
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發之土地同意文件。
(十)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人申請設置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應注意事項如
下:
(一)風力機組之設置需考量安全性。
(二)風力機組之噪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三) 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之設置地點應避開水質水
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洪水平原管
制區、洪氾區及區域排水設施等。
(四)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之設置地點應避開漁港區
域範圍、漁業權區域、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
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五)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之設置地點應避開古蹟、
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寺廟及特
殊建築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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