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2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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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經濟發展局為申請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之受
理窗口,並彙整相關機關之審查意見,本府各機關審查
權責項目分工如下:
(一)環境保護局:有關飲用水管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
防治及噪音管制等相關業務。
(二)文化局:有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及文化
景觀等相關業務。
(三)農業局:有關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海岸管理法
之海岸保護區、保安林地、漁港區域、漁業權區域、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自然地景、野生動物重要
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等
相關業務。
(四)地政局: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業務。
(五)水務局:有關山坡地、行水管制區、溫泉露頭及其
一定範圍等相關業務。
(六)都市發展局:有關軍事禁限建範圍、都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預定辦理變更都
市計畫地區之認定等相關業務。
(七)工務局:有關公路兩側禁、限建區之認定等相關業
務。
(八)觀光旅遊局:有關風景特定區等相關業務。
五、本府核發設置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同意函之審查程
序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受理申請案後,邀集申請人向本
府相關機關、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所在地區公
所及民意代表簡報,並得辦理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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