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2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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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經濟發展局為申請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之受

                                理窗口,並彙整相關機關之審查意見,本府各機關審查

                                權責項目分工如下:


                             (一)環境保護局:有關飲用水管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
                                      防治及噪音管制等相關業務。


                             (二)文化局:有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及文化

                                      景觀等相關業務。


                             (三)農業局:有關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海岸管理法

                                      之海岸保護區、保安林地、漁港區域、漁業權區域、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自然地景、野生動物重要

                                      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等

                                      相關業務。


                             (四)地政局: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業務。


                             (五)水務局:有關山坡地、行水管制區、溫泉露頭及其

                                      一定範圍等相關業務。


                             (六)都市發展局:有關軍事禁限建範圍、都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預定辦理變更都

                                      市計畫地區之認定等相關業務。


                             (七)工務局:有關公路兩側禁、限建區之認定等相關業
                                      務。


                             (八)觀光旅遊局:有關風景特定區等相關業務。


                            五、本府核發設置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同意函之審查程

                                序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受理申請案後,邀集申請人向本

                                      府相關機關、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所在地區公

                                      所及民意代表簡報,並得辦理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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