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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在审核回复廉政意见中,对 25 人建议不宜作为换届有关代表
人选提名。
廉政把关工作必须科学组织实施
把好时机关,凡提必听、该听早听。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
位就干部廉政情况听取意见的,应当坚持“动议即听、该听早听”。
一般应当在动议阶段,对确定的意向性人选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
见,也可在分析研判时即对有关人选提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
见。动议阶段未确定意向性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确
定后,及时启动听取意见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未回复或回复
意见为“暂缓提拔”“不宜提拔”的,均不得进入干部选拔任用
后续程序。不能程序颠倒,不能搞“倒逼”,不能等到人选已经
议定、公示,甚至即将到岗,再来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要合
理安排听取意见的时机。
把好责任关,分级把关、层层负责。廉政情况听取意见工作
应根据监督执纪分级负责制这一制度构架进行规划,明确把关责
任,扣紧责任链条,防止对干部廉洁情况出现误判。纪检监察机
关原则上受理、审核和提供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以及拟提
拔或重用为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人选廉洁情况及意
见。对现属下一级党委(党组)管理,拟提拔或重用为本级党委
(党组)管理的,涉及“跨级”的党员干部,两级纪检监察机关
均应予以把关,汇总情况后统一反馈其廉政情况,防止在审核、
把关中出现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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