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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线索如何规范管理高效处置




                    ——落实监察法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五)




                     问题线索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8 处出现“线索”二字,其

                 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都对问题线索的管

                 理和处置作出规定。切实提高问题线索管理水平,确保线索处置


                 保密规范、科学高效,对于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具有重要

                 意义。

                       形势起变化,线索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


                       监察法对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规定,有的是对以往工作模


                 式、管理办法、处置方式的继承和延续,有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准确把握这些新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线索管理工作的前提。概

                 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新情况:


                       管理范围更加宽泛。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覆盖了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随着监察范围的拓展,

                 问题线索涵盖面更为宽泛,发现线索的机制、收集线索的渠道、


                 管理线索的模式等,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另外,根据监察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以前由司法机关办理的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


                 题线索,现在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反腐败职能得以整合,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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