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是针对《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制定的法律责任。结合当前反假货币工作面临
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建立并实施新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机制,落实金融机
构反假货币培训主体责任,强化人民银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各金融机构负责本单
位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现金从业人员进行反假货币水平评估,保证其具备
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
开展监督管理,不再负责组织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考
试。
• 要求金融机构具体工作安排1落实主体责任2建立工作制度3开展效果评估4强化岗
位考核5报备培训情况
• 人民银行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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