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 《条例》第三十五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 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 变造的人民 币对外支付。” • 《条例》第四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 融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 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