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特别说明 营业场所 收缴 其他场所 报警 此项为原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是针对《办法》第十四条有关金融机构收缴义 务所制定的罚则。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者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予以收缴,是法定 义务。如果发现假币不收缴,则构成本项规定的违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假币收缴是一种限定场所的行政行为,即在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 的营业场所实施,在其他场所发现假币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