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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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是针对《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原《办法》法律依据运用不足,对于金
融机构存在“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
场”的违规行为有相应罚则,但对其在不知情时误收和误付假币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
惩治措施,近年来金融机构时有误付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情形发生,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
响,人民银行没有执法依据,无法实施相关管理和惩处。
本次修改《办法》进一步明确强调把《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做为法律依
据,将假币误付行为纳入到《办法》惩治处罚范围。根据规定,有相关行为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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