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是针对《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制定的法律责任,即金融机构在办理现金收付
和货币兑换业务中应当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金融机构存在下列行为,均属于本项所称的违规行为。
1采集冠字号码的券别和币种不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根据反假货币工作的需要,采
集人民币的冠字号码采集覆盖哪些券别,外币冠字号码采集覆盖哪些币种和券别,
将是一个动态调整过程,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调整;
2.采集冠字号码所覆盖的支付渠道不全。
3.采集的冠字号码数据未集中到上级行统一保管。
4.对冠字号码存储时间不符合人民银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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