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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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增了人民银行对于“货币鉴别”业务的监督管理权。同时,明确了金融机构和鉴定
单位职责,这两款为新增内容。
金融机构有执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在实践中,往往存在金融机构柜面人员办理假币收缴程序,告知被
收缴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被收缴人却不清楚如何行使权利的现象。对此,《办法》明确,收缴单位有协助的义务。
这种协助一是可以提供一些便利,被收缴人如需提出申请鉴定的,可以告知其鉴定单位的具体名称、地点等,也可以
告知其申请应提供的资料等。二是收缴单位也可以直接代其提出鉴定申请。
假币鉴定过程和结果会产生相应后果,所以《办法》对鉴定的程序合规性要求较高。鉴定单位办理鉴定业务,应
按照规定的流程、时限、反馈形式等正确履行鉴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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