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六条 u 第六条(管理主体) u 原第五条 u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u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u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 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 提出鉴定申请。 u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