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P. 11
本条是关于鉴别、收缴、鉴定和误收、误付的定义,属于本《办法》新增内容。
货币鉴别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从事现金收付、整点、清分处理的业务人员。鉴别是业务人员根据其掌握的真币特征,
通过感官或者点验钞机、清分机等鉴别设备,判断货币真伪的过程。
假币收缴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是行政行为,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权力是《条例》
赋予的。
假币鉴定的前提是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存在异议。提出鉴定申请的主体是被收缴人或收缴假币的金融机
构。鉴定行为的主体是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授权的机构。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的钱币藏品鉴定不在《办法》管辖范围。
误收和误付是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兑换业务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或者将假币作为真币付出去的行为,属于
业务差错。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