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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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办法》适用范围从机构和行为两个角度来进行阐述。机构范围。一方面是鉴别和收缴假币的机构。原《办法》
        对此界定为“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的界定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存
        取款和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中资银行在境
        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本《办法》,对境内其他部门假币没
        收和鉴定不适用本《办法》。另一方面指的是鉴定单位,本《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允许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辖
        内对鉴定机构进行授权。行为范围。即货币真伪鉴别、假币收缴和假币鉴定的行为,在原办法基础上, 新增了“货币
        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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