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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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办法》设立目的和依据。
《办法》设立的目的:一是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二是保护货币被收缴人的合法权益。与原《办法》
相比,《办法》在设立目的中增加了规范“货币鉴别”行为。正确鉴别货币真伪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
收缴假币的前提,将假币鉴别为真币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假币误收、误付行为,进而损害公众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货
币鉴别行为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据此,我们起草、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并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相关罚则作为《办法》制定、修订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以下称《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称《商业银行法》)作为设立依据。
《人民银行法》赋予反假货币工作三项职责。一是第一章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银行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
币流通”的职责,二是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对“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
是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
罚”,并规定了处罚方式和限额。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要求商业银行应履行接受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商业银行法》有
关规定,可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配合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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