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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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对货币和假币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其中,人民币沿用了《条例》中的定义。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并未限定为
        “流通中的人民币”,因此货币真伪鉴别、假币收缴以及鉴定既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币,也包括已经退出流通的人民币。
        当金融机构柜面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中,如果发现收兑的已退出流通人民币经鉴别是假币,也应按照《办法》予以收
        缴。
            外币是“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这是因为,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既有如美元这样实行永不召回
        政策的货币,也有如英镑这样对某一券别明确规定停止流通时间的货币。有些法定货币的某些券别,退出流通后就不
        再承担货币的职能,失去了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作用,对于退出流通的外币,境内金融机构如不办理存取、收兑,也
        不会涉及其对应假币的收缴、鉴定。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对假币进行了界定。假币定义即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假币判
        定的标准,也是人民银行与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单位对假币判定的标准。假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由货币当局发
        行。二是仿照货币外观或理化特征。外观包括形状、色彩,以及不借助仪器设备、肉眼可见的设计图案和防伪特征等,
        理化性质包括材质、重量,以及需要借助特定仪器设备才能观测到的设计图案和防伪特征,如磁性特征、红外特征、
        荧光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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