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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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主动上缴假币行为的规定,属于新增设规定。
主动上缴持有的假币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众无论何种原因取得假币,当其得知持有的是假币实物时,应
当主动上缴至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办法》对此予以了明确。对于主动上缴的行为,由于接受假币的主
体不同,导致的结果也有本质的区别:上缴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需办理鉴定手续,直接予以
没收;上缴至金融机构的,要按照假币收缴流程办理假币收缴手续。
鉴于发现假币后主动上缴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对于主动上缴假币的行为无须奖励或补偿。这是因为,一旦给主动
上缴行为给予补偿或奖励,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当制作假币成本低于奖励或补偿金额时,反而会诱导一
些别有用心的人去制作假币然后上缴,骗取奖励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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