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反假货币知识测评在线电子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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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记录的冠字号码要素、格式和数据接口规范应符合中国
人民银行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每个营业日结束后将当日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
息统一集中保管。保管时间至少 3 个月。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
能:
(一)导入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冠字号码记录原始文件;
(二)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四)留存查询日志。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可以实现查询冠字号码信息的取款机、存取款一体
机和柜台三个现金收付渠道,根据冠字号码记录与业务记录的匹配情况,在机身醒目位
置张贴相应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受理冠字号码查询业务时,应核查金融消费者(以下
称查询人)持有的有效证件、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及办理存取款证明材料,并且在
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办理查询。
查询人委托他人代理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核查代理查询人的有效合法证
件。
第三十九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可延长至 10 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查询人。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查询人可自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
其上级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再查询。
受理再查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如不能按
时办结的,经有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再查询
结果应采用查询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查询人。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查询登记簿,记录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
人、查询号码、查询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查询与再查询申请表及查询结果通知书应分类装订,保存 2 年。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的检索
工作,掌握以各种方式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的检索方法。检索工作应实现精确检索和
模糊检索两项功能。设立冠字号码检索业务登记簿,记录每笔检索业务办理情况。
第七章 反假货币宣传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履行反假货币宣传责任和义务,促进社会公众增强防
假反假货币意识,提高识假辨假能力。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合法合规、导向正确、突出创新、注重实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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