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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三)货币宣传资料。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涉假币投诉,并记录备案。
                                           第三章     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反假货币业务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提高现金
             从业人员反假货币业务素质,满足反假货币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柜面货币收付人员、清分复点人员和相应的货币管理
             人员纳入反假货币业务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业务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假币识别技能培训。
                 理论培训包括货币的基础常识、防伪技术和防伪手段,假币的制作手法、制作特点
             和识别方法,反假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反假货币工作机制和工作形势等。
                 假币识别技能培训包括识别假币和辨别伪造、变造特征。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柜面货币收付人员、清分复点人员和相应的货币管
             理人员参加并通过反假货币业务考试;考试轮训周期为 3 年。
                 在新版货币发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培训和考核,做
             好新版货币发行配套工作。
                                            第四章     收缴鉴定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假币收缴义务,规范假币收缴和鉴定行为,维
             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包括柜面收缴假币和清分收缴假币。
                  柜面收缴假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柜台办理现金业务时发现假币进行收缴的行
             为。
                 清分收缴假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处理中心清分复点现金时发现假币进行收
             缴的行为。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柜面收缴假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清分收缴假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2 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收缴;
                 (二)假币装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
             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
                 (三)填制《假币收缴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假币实物入库(柜、
             箱)专人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收缴的假币应录入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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