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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则,结合当地货币流通特点和反假货币形势,组织开展反假货币宣传。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宣传反假货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货币
             防伪知识、假币识别方法与技巧等。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障反假货币宣传投入,制定年度宣传计划,合理向
             各营业场所、宣传站点配置宣传资料、设备,满足反假货币宣传需要。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足于营业场所,建立完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宣传
             站点,通过营业场所、宣传站点以及进社区、进街道、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等各种
             渠道开展反假货币宣传。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开展日常宣传活动,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
             署,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宣传活动应因地制宜,注重创新,形式多样。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公开场合或通过公开渠道,发表与国家现行反假
             货币政策相悖的观点及有损货币形象的言论。
                                          第八章    机具管理

                 第五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识别准确、技术先进、工艺可靠、性能稳定的原则,
             建立现金处理机具管理制度,规范现金处理机具的选配、使用及相关管理,确保现金处
             理机具各项功能正常运行,满足反假货币工作需要。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所称现金处理机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的,符合反假货币
             需求的点验钞机、现金清分处理设备和现金自助设备等。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选配的现金处理机具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
             管理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金处理机具投入使用之前,应进行鉴伪功能检测。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现金处理机具应建立机具维护登记薄(格式见附 2),每半年进行一
             次鉴伪功能抽样检测,抽检率不得低于现金处理机具总量的 10%。
                 对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达不到反假货币工作要求的机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
             供应商进行维护,经维护仍不达标或不能满足反假货币工作需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现金处理机具招标采购前,应参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相关管理要求,制定现金处理机具检测方案,组织检测,并将检测情况及结果
             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处理机具的检测样本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机构借用。在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检测样本基础上,可增加检测样本范围。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货币防伪技术变更情况和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及
             时对现金处理机具进行技术升级。对于无法识别新版货币和假币的现金处理机具,应暂
             停使用并立即对该机具及同类机具进行升级。经升级仍不能达到反假货币工作要求的机
             具不得使用,并将升级等相关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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