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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假币实物进行整理分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解缴假币。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授权,可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
             务。
                 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 2 名以上、从事现金业务工作 2 年以上,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培
             训考核合格的货币真伪鉴定专业人员;
                 (二)配备货币分析鉴别仪器;
                 (三)具有固定的货币鉴定场所。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受
             理货币持有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保存《假币收缴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
             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 5 年。
                                           第五章     假币监测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假币监测反
             应工作机制,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选择辖区内专业市场集中、现金流量较大的区域所在
             地的营业网点设立假币监测反应站点。
                 第二十七条假币监测反应站点负责采集已收缴假币、被收缴人身份、采集时间等信
             息(格式见附 1)。每月末将采集的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监测反应站点对柜面一次收缴假币数量达到 5 张
             以上的,应立即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监测点或经侦部门。
                 第二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时监测假币收缴情况,提炼有价值的假币线索,确
             保采集的假币信息真实、客观、准确。
                                          第六章    冠字号码管理
                 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货币纸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查询工作,建立健
             全涉假币纠纷举证机制方面的制度,履行本单位在冠字号码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职责,
             规范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币纠纷工作。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使用冠字号码记录设备记录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券别
             的冠字号码。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所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
             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金处理设备。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
             涉假币纠纷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冠字号码检索制度,制定防止冠字号码
             数据信息丢失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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