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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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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是指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数据、文本、声音、图像等载
             体或其组合发生的与反假货币相关的信息。反假货币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
                 一般信息包括收缴鉴定、冠字号码查询、宣传培训、机具管理、工作交流等。

                 敏感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发现假币 20 张(枚)以上、假外币 10 张(枚)
             以上,对社会公众付出假币或发生假币流失事件,媒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假币信息等。
                 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逐级上报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六十条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报送要求:

                 (一)一般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上报;
                 (二)敏感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格式(见附 3),并在事件发生后 1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六十一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外发布假币信息。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反假
             货币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反假货币监督管理的职责、程序和制度,规范反假货币工作。
                 第六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反假货币业务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六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反假货币业务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考核。
                 第六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反假货币工作奖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反假货币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银行业金融
             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币反假工作可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参照本指引相
             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假币监测反应站点信息采集表
                 2.现金处理机具维护登记薄
                 3.敏感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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