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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报警设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发行库库房设置库门与备用门,其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库门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由库主任掌管。发行库库区外应设置防护门,其安全程度应
当符合总行对防护门的有关要求。防护门由管库员和保卫人员共同掌管,相互制约。发
行与保卫部门责任区以防护门为界。
第十三条库门与备用门各配置两把组合锁,其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组合锁密码由掌管人设定,设定及操作密码时,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组合锁密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库门组合锁密码至少半年变更一次,备用
门组合锁密码至少一年变更一次;管库员或库主任变动时,必须变更组合锁密码;备用
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组合锁安装、密码变更、维修维护等事项,应当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第十四条管库员离开库房应当锁闭库门,营业终了锁闭库区所有的门。
第十五条库门及库区其他门均应加强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
库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人员出入库区实行佩证管理。证件按使用对象和范围分为“长期出入证”、
“临时出入证”和“专用出入证”三种,由同级人民银行保卫部门制发、管理。
“长期出入证”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
“临时出入证”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业务人员、查
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库区人员,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
“专用出入证”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相片并加盖
人民银行章。
第十七条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箱、包、袋等,并接受保卫人员的验
证检查,进入库房应接受管库员的验证检查。
非管库人员因查库、检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库房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由两
名或两名以上管库员陪同,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进入库区,必须两人以上。非工作时间不准进入库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需
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需发行,保卫部门负责人在场。
第四章发行库内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发行库设立下列登记簿:
(一)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附表一);
(二)金银库存簿(附表二);
(三)其他实物登记簿(附表三);
(四)错款登记簿(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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