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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假期
1. 法定假日放假安排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通知为准。
2. 年休假
在公司服务期满1年的正式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标准如下: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
(4)年休假不能累计,即本年未完成年休假不能累计到下年,但可用于抵用当年的病假或事假。
确因工作原因无法使用的,可顺延至次年一季度,过期作弃用处理;
(5) 年休假期间公司支付员工全部工资;
(6) 员工申请年休假前需视所在单位的工作情况合理规划休假时间,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原则,
由员工本人提前3天填写请假单,妥善安排好个人工作,休假超过3天时需有休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
数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上一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
20年的员工,上一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上一年度请病假
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婚假
员工休婚假须附上结婚证照片,必要时提供原件验证。
(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入职时间晚于领结婚证时间的,不能享受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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