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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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境社區管理規約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制定報備,九月一日公告,十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訂報備,九月一日公告,十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訂報備,一○五年元月五日公告,二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六年八月六日第三次修訂報備,一○六年八月十日公告,九月一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全體住戶為維護優境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公、私財產及全體住戶之安全、各
                    項公共設施之正常運作、緊急災變之適當有效處理,以提供完善居家環境,保障

                    全體住戶之權利,並敦促履行應盡之義務,特依據內政部八十一年一月三日以(八
                    ○)台內警字第八○七三三○一號發佈「公寓社區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訂定本
                    社區管理規約。


                 第二條  效力所及範圍

                    一、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且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
                         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前項 [ 住戶 ] 乃
                         指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

                         之使用人。

                    二、本社區之範圍,詳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府工建)字第(0950231306)號使用
                         執照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三、本管理規約,關係全社區之整體權益其效力視同合約並具法律效力。

                 第三條  用途限制

                    為維護本住戶社區環境安全與秩序,以確保本社區之共同利益,本社區不得經營

                    特種行業或危害本社區安全之行業,如有違犯可由管理委員會協請政府有關單位,
                    責其限期改善或遷出,並有強制執行權力。

                 第四條  【專有部份、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定義內涵

                    一、本社區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界定如下。

                         1. 專有部分:係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
                                        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2. 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1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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