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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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約定專用部分:本社區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
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4. 約定共用部分:本社區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 本社區除依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與建設之買賣契約書之約定外,法定空
地、車道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非經本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三、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
1. 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社區工作者。
2. 電力公司。
3. 瓦斯公司。
4. 自來水機構。
5. 電信機構。
6. 有(無)線電視業者。
應本社區所需設置供共同使用設施之機構,其所設置之目的及使用方式,應
提管理委員會同意通過或由本規章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管理辦法。
四、 本社區公共區域及設施為共用部份,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且使用公
共設施時,全體住戶應本永續維護社區軟硬體設施之完整性與可用性,共
同創造一個美好的優質生活環境(優境)。
第二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常會)
<定義一:區分所有權人>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
所有權之人。
<定義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係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本社區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每年
至少應召開定期常會一次,以決議有關本規章事項及管理委員會改選事宜,會議
時得邀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派員列席。
第五條 臨時會議
2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