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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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約定專用部分:本社區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
                                        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4. 約定共用部分:本社區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 本社區除依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與建設之買賣契約書之約定外,法定空
                          地、車道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非經本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三、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分:

                         1. 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社區工作者。
                         2. 電力公司。
                         3. 瓦斯公司。
                         4. 自來水機構。
                         5. 電信機構。
                         6. 有(無)線電視業者。

                         應本社區所需設置供共同使用設施之機構,其所設置之目的及使用方式,應
                         提管理委員會同意通過或由本規章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管理辦法。

                    四、 本社區公共區域及設施為共用部份,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且使用公
                          共設施時,全體住戶應本永續維護社區軟硬體設施之完整性與可用性,共
                          同創造一個美好的優質生活環境(優境)。








                 第二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常會)


                    <定義一:區分所有權人>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
                            所有權之人。

                    <定義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係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本社區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每年

                    至少應召開定期常會一次,以決議有關本規章事項及管理委員會改選事宜,會議
                    時得邀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派員列席。

                 第五條  臨時會議


                                                            2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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