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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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各式規約正本、會議記錄及社區有關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

                          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
                          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十一、管理委員會管理本社區之公共設施、檔案作業、建物修繕及移交作業等,

                            均請參照本社區『資產管理與作業程序』(詳附件四)各項流程規範辦理。

                 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之資格與選任

                    一、新任委員應按既定之名額,依據本社區呈報政府主管機關之「區分所有權人
                         名冊」依序輪流產生。「新任委員」得委託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理執行職掌,
                         如有違法情事,該區分所有權人應負連帶責任。

                    二 、 「主任委員」應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後三天內,由委員互推一人產生。

                    三、「監察」、「財務」、「安全」、「事務」等委員則由「主任委員」依「輪
                         值委員」個人專長選任之。

                    四、新任委員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起算至第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
                         期中「繼任」委員任期為前任委員資格喪失翌日起算至該屆管委會任期屆滿
                         為止。

                    五、委員(區分所有權人)如因有第二十條不適任事項而喪失資格者,爾後不得再
                         列入「輪值」人選。

                 第二十條  不適任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管理委員,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
                         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積欠管理費(含本規約制定前應繳納管理費)逾三個月以上,未清償者。

                    八、房屋產權已移轉他人或遷離本社區大樓者。

                    九、違反管理委員自律公約應予解任者,前項管理委員自律公約授權管理委員會
                         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委員職責




                                                            7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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