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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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時,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依職執行認為 有

                         其必要者,得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 、 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三、住戶權利行使:

                         住戶得出席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提案權、選舉權,權利行使
                         以各區分所有權人為原則,唯所有權人得以書面授權方式,授權第三人或其
                         承租人出席代為行使。每一戶為一單以一人行使權利為限。


                    四、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得列席會議,並陳述意見(無表決權)。

                 第六條 召集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常會】,【臨時會】召集人,均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
                    任之,主任委員如未依前項規定召開所有權人會議之常會或臨時會,得由提議召
                    開臨時會之住戶經二位區分所有權人以上之書面推選,為召集人。

                 第七條 通告時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方式,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各住戶),但有急迫情事頇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
                    資格於開會前如有變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以區分所有
                    權人名身份行使權利義務。


                 第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責

                    一、下列各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1. 本規章之訂定或變更。

                       2. 管理委員會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3. 管理委員會所提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預算,收支報告。
                       4. 討論及表決區分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之提案及建議事項,交付管理委員會
                          執行。
                       5.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6.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7. 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行為,其金額超過本社區當年度管理費收入及管
                          理基金孳息總和二分之一者,但未達該金額之修繕或改良行為,逕由管理

                          委員會決議行之。
                       8. 其他依本條例或本規約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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