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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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五名;委員如因重大事故(持有證明文件者)辭職、

                         或有第二十條不適任之情形者,其委員資格喪失;出缺名額,授權由當任管
                         委會依據「優境社區『委員輪值』辦法」第三、四、七條程序,依序由後方
                         之區分所有權人繼任之。


                     四、「優境社區『管理委員輪值』辦法」乙種,(詳如附件二)。

                 第十七條  報備

                    管理委員會組成後十日內,以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辦法產生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具名,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報備:


                     一、申請變更報備書(含開會通知)
                     二、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
                     三、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六、最新規約內容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含會議紀錄公告)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含委託書)
                     九、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冊

                 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之權責範圍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與「成效報告」。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常會」及「臨時會」之召集。

                    三、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收入之收取、保管及動支。


                    四、 預算計劃、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五、 共有部份之清潔、維護、保存、修繕及設備改良。


                    六、 全體住戶共同事項、應興革之建議。

                    七、 與保全公司簽約及對派駐人力之聘任、遣退、與監督。並負責社區保全員
                          之管理。(如『優境社區保全員(警衛)管理辦法』,詳附件三)

                    八、 住戶糾紛及違規事項之調處。


                    九、 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
                          改善之執行。







                                                            6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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