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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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委員會經前款程序後,三個月內仍不執行或更正時。
                          2.經監察委員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管理委員會己不適任時。


                 第二十六條  安全委員與事務委員之職責

                    一 、 安全委員一名由主任委員依管理上所需指派,擔任本社區「公共安全」、「公
                         共安寧」、「公共關係」等管理職責。


                    二、事務委員一名由主任委員依管理上所需指派,擔任本社區「公共事務」、「公
                         共設施」、「公共衛生」等管理職責。

                    第一項、第二項有關社區公共庶務之管理範疇,補充說明(詳附件五)。


                 第二十七條  總幹事職責

                    本社區如因應管理方面需要,得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設置總幹事一人,
                    委由管理委員會聘任之。總幹事為有給薪職,負責左列事務:


                    一、 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
                          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二、 各項會務事務處理之記錄,保管及報告。


                    三、 規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影印本,(竣工圖說及
                          有關文件)之保管。

                    四、 本社區經常性之事務處理,維修及工作調派,工作內容與進度監督及雇用

                          保全人員之管理。

                    五、 總幹事如有更異時,前項保管物件應列入交接清冊,由監察委員監交確定
                          無誤方可更異。


                 第二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 主任委員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如發生重大事故有即
                          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管理委員請求召開會議時,主任委員

                          應儘速召開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二、 前項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開會議時,由監察委員召集之;管理委員會會議
                          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
                          決議通過,並按本規約規定製作會議記錄。


                    三、 凡擔任本社區「輪值管理委員」,年度內工作表現評鑑,經下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決議通過者,可酌情減免適當金額之管理費,
                          其「用途科目」得列為「車馬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對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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