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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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決算報告
主任委員應於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該年度之收支決算報告追認之。
第三十六條 收支調控
一、 收支決算結果,管理費等若有剩餘時,其餘額應列為下年度的管理費。
二、 管理費等費用若發生不足時,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管理委員會所頒訂
管理費之分擔標準,向住戶收取必要之分擔金額。
第三十七條 帳冊保存
管理經費使用情形,除管理委員會建立帳冊至少保存十五年及原始收支憑證存檔
保管(期限十年)外,並每月公佈收支情形供各住戶參考。
第三十八條 財務運作監督規定
一、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
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
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
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二、 委請專業會計師每年二次【九月與三月】審查本社區財務帳目,缺失提供
管委會,以防止弊端。
第五章 管理公約
第三十九條 共同秩序與安全維護
一、 注意水、電、瓦斯安全,各住戶電力及瓦斯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以免超載
負荷〃外出時水電,冷暖器,瓦斯關閉,以保安全。
二、 公共走道、車道勿佔用或堆積物品,以保暢通。
三、 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高聲喧嘩,影響鄰居安寧。
四、 搬運物品或室內裝修,不得妨礙鄰居安寧,破壞周圍清潔。
五、 易燃物品或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嚴禁進出本社區。
六、 本社區禁止任意燃燒物品,萬一發生火警,應立即通報消防隊與通知管理
人員採取緊急措施。
12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