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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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如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違反共同利益行為及本社區之規約與各項管理辦

                    法時,管理委員會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在大樓內公告之,逾期未改善者,按
                    下列法規處理:

                    一、 住戶違反本規約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之使用者,經管理委員會協調後,仍

                          予以妨害或拒絕者,得按其性質報請政府各該主管機關處理或訴請法院必
                          要之處置,並要求回復原狀。

                    二、 住戶違反本規約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者,經管理委員會或其所
                          聘雇之管理人員制止,並得按其性質報請政府各該主管機關處理或訴請法

                          院必要之處置,並要求回復原狀,本大樓如因此受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
                          償〃若行為人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行為者為承租人
                          或借用人,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連帶責任,行為人為受僱者,應由僱用之
                          區分所有權人負連帶責任。


                    三、 住戶如有違反本規約與各項管理辦法之行為,願接受管理委員會停止使用
                          公共設施等權宜處理,並回復損害前之原狀,管理委員會並得以二分之一
                          以上管理委員之決議課該違反之所有權人懲罰性違約金作為社區管理費用,
                          其事實認定由管理委員會認定之。


                    四、 本管理公約視同本社區全體用戶之協議同意書,全體用戶均有履行本公約
                          之義務,如違背公約規定,均應負本公約所定之責任,如違背人為未成年
                          者,其法定代理人為負連帶負責人,如違約者為承租人或借用人,其房屋

                          所有權人為連帶負責人,如違約人為受僱者,其僱用之區分所有權人為連
                          帶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強制遷離及出讓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
                    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
                    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本規約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
                          權標的物總價百分之一者(房屋價款依評定現值,土地則為公告現值)。

                    二、 違反本條例或本規約相關規定,經報政府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
                          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形重大者。

                    前項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手續者,管理
                    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四十六條  糾紛之協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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