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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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104 年 12 月 27 日第八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次修訂內容如下
優境社區管理規約修(增)訂條款對照表
104 年 12 月 27 日
原規約條款內容 修(增)訂規約條款內容
第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 第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
一、定義: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 一、定義:<本定義限優境社區適用>
項及社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
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
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
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由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人「輪流」產生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
二 、 本社區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由 立之組織。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互選管理委
二、本社區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
員,組成【優境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據「優境社區『委
委員會組成如下:
員輪值』辦法」輪流產生管理委員,組
1.主任委員一人。 成【優境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
2.財務委員一名。 會組成如下:
3.監察委員一名。
1.主任委員一名。
4.事務委員二名(含公共庶務、公共安
2.監察委員一名。
全、公共衛生與工程)。
3.財務委員一名。
三、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五名;委員如 4.安全委員一名。
因辭職或有第二十條不適任之情形者,其 5.事務委員一名。
委員資格喪失;其出缺名額,由該棟住戶
三、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五名;委員
重新補選。委員任期為一年。
如因重大事故(持有證明文件者)辭職、
四、『優境社區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乙種, 或有第二十條不適任之情形者,其委員
詳如附件二。 資格喪失;出缺名額,授權由當任管委
會依據「優境社區『委員輪值』辦法」
第三、四、七條程序,依序由後方之區
分所有權人繼任之。
四、「優境社區『管理委員輪值』辦法」乙種,
詳如附件二。
第十七條 報備 第十七條 報備
管理委員會組成後十日內,以依法選出之管理 管理委員會組成後十日內,以依第十六條第
委員會主任委員具名,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桃 四項辦法產生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具名,
17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