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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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104 年 12 月 27 日第八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次修訂內容如下



                                     優境社區管理規約修(增)訂條款對照表

                                                                                                 104 年 12 月 27 日

                         原規約條款內容                                          修(增)訂規約條款內容


         第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                                          第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


             一、定義: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                                 一、定義:<本定義限優境社區適用>
                        項及社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
                                                                      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
                        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
                                                                       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由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人「輪流」產生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
             二 、 本社區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由                                    立之組織。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互選管理委
                                                                  二、本社區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
                  員,組成【優境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據「優境社區『委
                  委員會組成如下:
                                                                       員輪值』辦法」輪流產生管理委員,組
                  1.主任委員一人。                                            成【優境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
                  2.財務委員一名。                                            會組成如下:
                  3.監察委員一名。
                                                                       1.主任委員一名。
                  4.事務委員二名(含公共庶務、公共安
                                                                       2.監察委員一名。
                  全、公共衛生與工程)。
                                                                       3.財務委員一名。
             三、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五名;委員如                                      4.安全委員一名。

                  因辭職或有第二十條不適任之情形者,其                                   5.事務委員一名。
                  委員資格喪失;其出缺名額,由該棟住戶
                                                                  三、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五名;委員
                  重新補選。委員任期為一年。
                                                                       如因重大事故(持有證明文件者)辭職、
             四、『優境社區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乙種,                                      或有第二十條不適任之情形者,其委員
             詳如附件二。                                                    資格喪失;出缺名額,授權由當任管委

                                                                       會依據「優境社區『委員輪值』辦法」

                                                                       第三、四、七條程序,依序由後方之區
                                                                       分所有權人繼任之。


                                                                  四、「優境社區『管理委員輪值』辦法」乙種,
                                                                  詳如附件二。



         第十七條  報備                                             第十七條  報備

             管理委員會組成後十日內,以依法選出之管理                                 管理委員會組成後十日內,以依第十六條第
             委員會主任委員具名,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桃                                 四項辦法產生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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