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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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第二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 主任委員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管理 <原第一、二項維持不變>
委員會會議〃如發生重大事故有即時處
三、凡擔任本社區「輪值管理委員」,年度內
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管理委
工作表現評鑑,經下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員請求召開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決議通過者,可酌情減
開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免適當金額之管理費,其「用途科目」得
二、 前項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開會議時,由 列為「車馬補助費」。
監察委員召集之;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
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參加,其討論事
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
過,並按本規約規定製作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本條款刪除>
一、本規章訂立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
日,九月一日公告,並自十月一日起實施。
二 、 本規章 98 年 8 月 23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一次修訂。
20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