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P. 21

第二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第二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 主任委員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管理                                 <原第一、二項維持不變>
                   委員會會議〃如發生重大事故有即時處
                                                                三、凡擔任本社區「輪值管理委員」,年度內
                   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管理委
                                                                     工作表現評鑑,經下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員請求召開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決議通過者,可酌情減
                   開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免適當金額之管理費,其「用途科目」得
             二、 前項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開會議時,由                                    列為「車馬補助費」。

                   監察委員召集之;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
                   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參加,其討論事
                   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
                   過,並按本規約規定製作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本條款刪除>

             一、本規章訂立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

                 日,九月一日公告,並自十月一日起實施。

             二 、 本規章 98 年 8 月 23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一次修訂。
































                                                            20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