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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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優境社區「管理委員」輪值辦法





                 一、擔任管理委員是每一個居民可以主動爭取的「權力」,但是當社區大多數住戶

                     無意願出任時,擔任管理委員就變成全體成員應該共同分攤的「義務」。

                 二、優境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自 104 年度起,為使全體住戶「公帄分擔社區公共
                     事務」,賡續落實民主體制「自治管理」精神、及維持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制

                     定「優境社區『管理委員』輪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乙種,以為全體住戶有
                     所依循。

                 三、本辦法呈奉政府主管機關核備後,原奉核備有案之「優境社區規約」第十六條
                     第四項「優境社區管理委員選舉辦法」同時廢止。


                 四、優境社區「管理委員」輪值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社區「第七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第四案決議訂定

                           之。
                 第二條  本社區「管理委員」產生方式自「選舉制」改為「輪值制」後,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全數列入「委員輪值」當然候選人資格。
                 第三條  本社區自 104 年度起,管理委員<五名>依原呈報政府主管機關區分所有權
                           人名冊順序輪任之。輪至區權人可選擇「擔任」、「下次擔任」(本選項每

                           住戶僅限一次/輪)、或「不擔任」(本選項限已搬離社區之區權人,但需繳
                           交公共基金新台幣 3600 元代替擔任管理委員之義務),後二者得依序由名
                           冊後方區權人遞補。

                 第四條  當任「管委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以書面(連同「任職意願書」)通
                           知下任「輪值委員」之區權人,該等區權人頇表示是否擔任並於收到通知
                           後五天內繳回意願書。
                 第五條  當任「管委會」應依本社區管理規約第二十條「管理委員不適任事項」,
                           確實審查下任「輪值委員」資格,並以書面回覆當事人是否被遴選為「準

                           管理委員」。遇有「不適任」者,應依本辦法第三、四條作業程序,盡速
                           以下一順位區權人遞補之。
                 第六條  「準管理委員」名單確定後,應即納入當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大會手

                           冊』」報告,並按大會程序產生下任「管理委員」。
                         當任「管委會」並應在會後十天內,公告下任「管委會」委員名冊及個人
                           承擔職務,另併其他相關大會資料呈報政府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  本社區自啟動管理委員「輪值制」後,期間如「輪值委員」因重大事故無
                           法繼續行使職權並提出辭職時,得由主委徵詢下一順位區權人同意,依本

                           辦法第三、四條作業程序遞補,繼任委員及接替職務定案後,「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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