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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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優境社區「管理委員」輪值辦法
一、擔任管理委員是每一個居民可以主動爭取的「權力」,但是當社區大多數住戶
無意願出任時,擔任管理委員就變成全體成員應該共同分攤的「義務」。
二、優境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自 104 年度起,為使全體住戶「公帄分擔社區公共
事務」,賡續落實民主體制「自治管理」精神、及維持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制
定「優境社區『管理委員』輪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乙種,以為全體住戶有
所依循。
三、本辦法呈奉政府主管機關核備後,原奉核備有案之「優境社區規約」第十六條
第四項「優境社區管理委員選舉辦法」同時廢止。
四、優境社區「管理委員」輪值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社區「第七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第四案決議訂定
之。
第二條 本社區「管理委員」產生方式自「選舉制」改為「輪值制」後,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全數列入「委員輪值」當然候選人資格。
第三條 本社區自 104 年度起,管理委員<五名>依原呈報政府主管機關區分所有權
人名冊順序輪任之。輪至區權人可選擇「擔任」、「下次擔任」(本選項每
住戶僅限一次/輪)、或「不擔任」(本選項限已搬離社區之區權人,但需繳
交公共基金新台幣 3600 元代替擔任管理委員之義務),後二者得依序由名
冊後方區權人遞補。
第四條 當任「管委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以書面(連同「任職意願書」)通
知下任「輪值委員」之區權人,該等區權人頇表示是否擔任並於收到通知
後五天內繳回意願書。
第五條 當任「管委會」應依本社區管理規約第二十條「管理委員不適任事項」,
確實審查下任「輪值委員」資格,並以書面回覆當事人是否被遴選為「準
管理委員」。遇有「不適任」者,應依本辦法第三、四條作業程序,盡速
以下一順位區權人遞補之。
第六條 「準管理委員」名單確定後,應即納入當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大會手
冊』」報告,並按大會程序產生下任「管理委員」。
當任「管委會」並應在會後十天內,公告下任「管委會」委員名冊及個人
承擔職務,另併其他相關大會資料呈報政府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 本社區自啟動管理委員「輪值制」後,期間如「輪值委員」因重大事故無
法繼續行使職權並提出辭職時,得由主委徵詢下一順位區權人同意,依本
辦法第三、四條作業程序遞補,繼任委員及接替職務定案後,「管委會」
24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