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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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106 年 8 月 6 日第十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三次修訂內容如下



                                      優境社區管理規約修(增)訂條款對照表


                                                                                                   106 年 8 月 6 日
                          原規約條款內容                                         修(增)訂規約條款內容



           第十一條  特別決議                                         第十一條  特別決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
              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                                 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
              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                                 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
              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                                 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
              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                                 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
              之:                                                  之:
              一、本規章的訂定或變更。                                        一、本規章的訂定或變更。
              二、本社區必需重建者。                                         二、本社區必需重建者。
              三、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行為,其金額                                 三、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行為,其金額
                   超過本社區當年度管理費收入及管理基                                   超過本社區當年度管理費收入及管理基
                   金孳息總和二分之一者。                                         金孳息總和二分之一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
                    讓。                                                 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第四十八條  效力延伸                                        第四十八條  效力延伸

              本社區住戶如將房屋出借,出租,出售或轉                                 本社區住戶如將房屋出借,出租,出售或轉
              讓時,頇將本規約列為契約附件,以利管理                                 讓時,頇將本規約列為契約附件,以利管理
              業務之進行。又住戶遷出或遷入時應事前通                                 業務之進行。又住戶遷出或遷入時應事前通

              知管理委員會,以便處理有關事項之交接並                                 知管理委員會,以便處理有關事項之交接並
              予以可能之協助。本社區住戶應在租賃(使                                 予以可能之協助。本社區住戶應在租賃(使
              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                                 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

              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供                                 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供
              切結書,否則原所有權人應負連帶責任。                                  切結書,否則原所有權人應負連帶責任。

                                                                  「優境社區房屋租售管理辦法」(詳附件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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