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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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之保管。
十一、管理委員會管理本社區之公共設施、檔
案作業、建物修繕及移交作業等,均請
參照本社區『資產管理與作業程序』(詳
附件四)各項流程規範辦理。
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財務、監察及事務等委員 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之資格與選任
之資格與選任
一、新任委員應按既定之名額,依據本社區
一、新任委員按應既定之名額,採無記名單記 呈報政府主管機關之「區分所有權人名
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票選較多 冊」依序輪流產生。「新任委員」得委
者為當選。當選之區分所有權人得委託配 託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理執行職掌,如有
偶或直系親屬代理執行職掌區分所有權 違法情事,該區分所有權人應負連帶責
人應負連帶責任。 任。
二 、 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二、「主任委員」應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票選之。 會後三天內,由委員互推一人產生。
三、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 三、「監察」、「財務」、「安全」、「事
之。 務」等委員則由「主任委員」依「輪值
委員」個人專長選任之。
四、管理委員任期,由該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選任翌日起算一年,連選得連任〃候補委 四、新任委員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起算至
員任期為前任委員資格喪失翌日起算至 第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期
該屆委員任期屆滿〃管理委員如因有第二 中「繼任」委員任期為前任委員資格喪
十條不適任事項而喪失委員資格者,不得 失翌日起算至該屆管委會任期屆滿為
再被選任為管理委員。 止。
五、委員(區分所有權人)如因有第二十條不
適任事項而喪失資格者,爾後不得再列
入「輪值」人選。
第二十六條 事務委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安全委員與事務委員之職責
一、由主任委員依管理上所需指派,擔任各項 一、安全委員一名由主任委員依管理上所需
「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與工程」、「公 指派,擔任本社區「公共安全」、「公
共事務」、及「公關」等職責,推動各項 共安寧」、「公共關係」等管理職責。
社區管理事務。
二、事務委員一名由主任委員依管理上所需
二、協助各職務委員工作的推行。 指派,擔任本社區「公共事務」、「公
共設施」、「公共衛生」等管理職責。
<原第二項刪除>
19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