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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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
                          行協調。

                    二、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
                          所在地之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意見受理


                    有關本社區公共事務的投訴或意見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管理委員會或總幹事協調
                    辦理,匿名信函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條  效力延伸


                    本社區住戶如將房屋出借,出租,出售或轉讓時,頇將本規約列為契約附件,以
                    利管理業務之進行。又住戶遷出或遷入時應事前通知管理委員會,以便處理有關
                    事項之交接並予以可能之協助。本社區住戶應在租賃(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
                    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供切結書,否則原

                    所有權人應負連帶責任。
                    「優境社區房屋租售管理辦法」(詳附件十二)。

                 第四十九條  未盡事宜


                    上列各款不明確處悉依管委會決議解釋之,本規約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
                    辦理。






















                                                            16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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