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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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區分所有權人管理費之繳納標準依所有權狀登記每棟戶繳交每月 3000 元整

                         三個月繳交一次(季繳 1 月、4 月、7 月、10 月),金額每季 9000 元整於每
                         季初公告,五日內繳交管理委員會,不論遷入否皆需每季月初配合管理委員
                         會繳交管理費。(98 年 8 月 23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次修訂)


                    三、 前項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向管理委員會繳交〃其分攤標準,收繳,
                          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頒訂。

                    四、 凡本社區之各項費用收取,均需有管理委員會簽章之收費憑證為依據,其
                          他任何憑證收據,各住戶應拒絕給付。


                 第三十三條  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優境社區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
                         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1.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用,郵件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用或委外保全管理公
                             司管理社區費用。

                         2.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清潔與維護或更新費用或使用
                              償金。
                         3.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或其他財產保險費等。
                         4.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5. 因管理事務洽詢或委請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或
                             委任酬金。
                         6. 其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之事項。

                 第三十四條  費用積欠之處理方式


                    一、 區分所有權人若未在規定繳款之期間內繳納應繳金額已逾二期,並經催繳
                          逾二十日仍未繳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按未
                          繳金額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

                          條』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標的物總價,管理委員會
                          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
                          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
                          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申請法院拍賣之。


                    二 、  管理委員會為前項起訴,應先寄發款項催繳通知書(應加計前項遲延利息)
                          並在本社區大樓內張貼公告。

                    三、 催繳管理費所衍生之費用概由該欠繳戶負擔。(98 年 8 月 23 日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第一次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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