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P. 11
一、 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得旁聽管理委員會會議之討論,但未經主席同意不
得發言。
二、 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對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有異議時,得經二十名以上
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連署,向管理委員會提出覆議案,該案必頇於管理
委員會會議中重行決議,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得維持原議,但同一案件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四章 公共基金與管理費
第三十條 公共基金之來源、分擔標準及收繳、支付
一、 公共基金之來源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令規定』,起造人按本社
區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所提列之公共基金。
二、 本社區應設置公共基金,且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優境社區公共基金專戶」
儲存孳息。
三、 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自所有權登記日起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繳納公共
基金,每一門牌戶新台幣【貳萬元】整。如房屋所有權經買賣手續轉移,
買主(即新區分所有權人)另需繳納基金新台幣【貳萬元】整(收據樣張如
附件六),原屋主所繳基金則不予退還。
四、 公共基金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其本金及孳息不得動支。
五、 社區若為處理重大事故或為支付非常修繕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經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通過分多次或一次徵收急用公共基金。
第三十一條 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劃性修繕者。
二、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頇修繕者。
三、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三十二條 管理費之分擔標準及收繳、支付
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所必要之經費,由公共基金孳息及區分所有權人
所繳納之管理費支付之。
10 優境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