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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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為無給薪職,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

                    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的執行職務。

                 第二十二條  主任委員職責

                    一、 主任委員為當然之法定代理人,綜理社區管理、興革事宜,執行管理委員會

                          決議,並督導推行,策劃社區管理改善發展事宜。

                    二、 主任委員有權裁決未及開會決議之管理事項。

                    三、 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

                          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四、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
                          財產保險。


                    五、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份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
                          理。

                 第二十三條   副主任委員職責(98 年 8 月 23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保留條文)


                    輔助委員之工作事宜,於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掌及負責策劃、
                    督導及項會議之籌備,管委會對內、外事務之協調聯繫及住戶間糾紛之調解,社
                    區內違章設施之勸阻,招牌懸掛之協調,慶典活動之協調及協辦。


                 第二十四條  財務委員職責

                    一、 管理費及管理基金之保管,運用及支出。

                    二、 控制本社區大樓公共事務之收支及繳款作業,各款項收支應以金融專戶處
                          理。


                    三、 每月提報本社區收支明細交監察委員審核,並經主任委員簽署後公佈之。

                 第二十五條  監察委員職責


                    一、 審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名擔任下一屆管理委員會所有新任委員之消極資
                          格。

                    二、 監督、稽核本社區各項管理事宜之執行與推動。


                    三、 監察委員認為管理委員會並未執行依照本規章及住戶會議決議等應執行事
                          項、或違法執行時,得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更正要求,管理委員會則必頇接
                          受更正,並且於三個月內執行或更正該事項。


                    四、 管理委員會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監察委員可宣告解散管理委員會,並依法
                          重行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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