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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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優境社區保全員(警衛)管理辦法








                 為維護優境社區公共安全及社區基本機能之運作,得由管理委員會覓洽負責殷實可
                 靠之保全公司,簽約派任保全員三名,全天候巡守社區安全。茲定訂本社區『優境

                 社區保全員(警衛)管理辦法』乙種,以為規範遵循。

                 第一條  保全員(警衛)聘用資格

                           依據 92.01.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一七○○號令制定
                           公布「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
                           員。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

                                 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
                                 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
                            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妨害性自主
                                 罪、妨害風化罪、殺人罪、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罪、
                                 強盜罪、贓物罪、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重利罪、恐嚇罪或擄人

                                 勒贖罪,經判決有罪者。
                            六、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有前項第四款至第
                                 六款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不受不得擔任之限制。
                 第二條  保全員(警衛)之職責

                            一、 建立緊急連絡電話(火、盜警、派出所、協力廠商)以利反映。
                            二、 社區大門、車道出入管理、禁止小販、推銷、廣告及非本社區人員進
                                 出。

                            三、 公共服務、訪客之答詢。

                            四、 社區周圍車輛秩序之維持、大門廣場、走廊禁停機車。
                            五、 垃圾子車監管、禁止非本社區垃圾投入及亂投垃圾。

                            六、 協助住戶信件之代收與分發。(不含法院傳票、兵役通知書及現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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