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管理規約第三版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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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監視系統使用、管理、及監視與錄影。

                            八、 住戶搬遷出入資料之登記。(大宗物品攜出頇有屋主同意放行條)
                            九、 社區公共照明定時開關。

                            十、 社區安全巡邏。

                            十一、緊急狀況之通報與處理。(按作業程序通報住戶及保全公司)
                            十二、施工人員之汽機車,如要換證時,一定要查明是否為本社區住戶要
                                   施工, 確認無誤後方得換證進入。(並適時入內查訪)

                            十三、國定假日如有重大影響安寧施工人員要進入施工,管制不得進入。

                            十四、換證時務必告知施工人員施工時間管制規定,於早上九點後才可進
                                   入社區施工,並於下午六時前離開社區,如未離開社區需予查看追
                                   蹤。

                            十五、住戶如不遵守各項之規定或不聽保全人員之勸導,保全員要告知社
                                   區管理委員會處理。

                            十六、晚上十時後不得有人在社區內或周圍大聲喧嘩,如有上述情形保全
                                   員要予以勸導。
                            十七、每日工作狀況登錄警衛日誌備查。

                 第三條  罰則
                          保全公司派駐保全員如有違反以下之情事,經查證屬實,管委會得自保全

                          公司之管理服務費用扣除之。
                            一、 值勤睡覺。

                            二、 值勤嚼食檳榔,或喝酒上哨(有酒味者)。
                            三、 未穿著公司規定之服裝。

                            四、 非現場同仁陪勤。
                            五、 門禁及車輛管制未落實執行。

                            六、 代收掛號郵件包裹未依規定登記分發。

                            七、 值勤態席惡劣與住戶或幹部發生衝突。
                            八、 值勤閱讀書報、雜誌、聽收音機、看電視。


                            違反上項規定每次罰款 1,000 元。連續違反同一條款三次以上,管委會得
                            終止合約,保全公司不得異議,以維護社區管理之品質。

                 第四條   本辦法經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
                            日公告,九月十六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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