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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誰有權利申請實價登錄申報書之閱覽、抄錄或複製?
A:有關申報書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依內政部 103 年 1 月 24 日台內地字第
1031302503 號函規定,可提供由申報人、交易雙方當事人及其繼承人申請,至相
關申請程序,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洽詢辦理。
Q:不動產因買賣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嗣因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回復登記,是否需辦理實價登錄?又申報內容需注意哪些事項?
A:此情形因登記原因仍為「買賣」,故仍需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於申報作業
時,價格相關欄位請填 0,並於備註欄載明「因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Q:要了解公告土地現值或公告地價之作業情形,應向那個政府機關洽詢?
A: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
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
反映意見及彙整處理作成書面報告,供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作為評議
之依據。
二、每年地政機關舉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公開說明會約在 10、11 月間,如民眾想
了解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歡迎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詢問。
Q:律師可否申請地政士證書?可否代辦土地登記之事務?
A:一、依地政士法第 5 條規定:「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
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準此,經律師考試及格者,自
不得依該規定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二、查律師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
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另依內政部 86 年 4 月 14 日台(86)內地字第 8675020
號函頒「律師辦理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聯繫要點」第 1 點規定:「律師依律師法第 20
條第 2 項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時,應親自到場,並出示律師公
會會員證供地政機關收件人員核對。」。是以,律師自可依上開規定向地政機關代
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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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