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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之路」單元
土地改革歷史的演進(六)- 編輯部
實行耕地三七五減租
第一節臺灣省租佃佃制度之淵源
一、明代的墾佃制
臺灣省租佃制度之淵源,已有三百餘年的歷史,當明朝天啓四年(即公元一六二
四年),荷蘭人佔據臺灣之前,本省的土地,大部份多未開發,原住的土著人民是
高山族,其社會組織,以宗族為中心,土地的開發墾殖,皆由宗族共同經營,共同
所有。荷關人佔據臺灣之後,積極開拓土地,招徠大陸移民,供給農具、種子、耕
牛以及開墾費用等,俾能安居樂業,,廣事墾殖,無論是土著人民,或者是大陸移
民,均可開墾土地,墾成的土地,統稱日「王田」,不得私有。所有墾民,均為佃
戶,由王室層層節制管理,分十佃為一小結,選其中稍具資力者為小結首,再結合
若干小結為大結,選其中通曉事務者為大結首。大結首承荷蘭人之命,管理小結首,
小結首承大結首之命,管理佃戶,督導耕墾。佃戶按年納租,極為苛重。一般墾民,
在荷蘭人壓迫剝削之下,達三十餘年,儼如農奴。
迄至明永曆十五年(即公元一六六一年),民族英雄鄭成功統領大軍,進攻臺灣,
戰敗荷蘭人,統治臺灣以後,力求足食足兵,恢復明室,遂採行「屯田」之法,,
大量開墾土地,將全省土地,分為三種如下:
(一)官田:就是荷蘭人佔據時的「王田」,耕種的佃農,稱為官佃,按年繳租,
仍如其舊。
(二)女武官田:這種官田就是王室宗親,文武官吏以及士庶之有財力者,自行招
佃墾成之田,這種官田的主人,對國家納税,對佃戶收租,實質上就演成
為土地私有了。
(三)營田,這種營田就是營兵所墾成之田,營鎮駐兵,在其駐地附近,開墾土
地,自耕自給。
延平郡王統治臺灣,數十年之久,開闢出大量的田地,原有官田,雖仍係墾佃
制,惟文武官田與營田,事實上已啓本省土地私有之端,而轉佃取租。
二、清代的三級租佃制
清康熙二十二年(即公元一六八三年)佔領臺灣後,採行土地私有制,並獎勵墾
殖,將臺灣全省已墾的土地,一律改為民有地,所有未墾的土地,獎勵人民開墾,
墾成之後,即享有土地所有權。在清政府積極推行墾殖政策下,大陸移民,日漸增
多,耕地面積,日益增廣,當康熙二十三年(即公元一六八四年)清政府統治臺灣之
初,全省已墾地,僅有一八、四五四甲,而至光緒十二年(即公元一八八六年)舉辦
田赋清理時,全省耕地面積,已達三六一、四四七甲,幾乎超出二十倍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