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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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有关问责情
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
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
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
之日起,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
书面申诉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核实完毕,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问责事实
认定清楚、 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对问责事实认定清
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适当的,变更原决定;对问责事实认定不清
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
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组织写出书
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
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在公司内公开,对典型问题进
行通报曝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纪委要加强对所
属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以及党委工作部门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
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要给予督促纠正,情节严重
的,要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纪检组织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
员实施问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纪委每
月向公司纪委、各单位党委每半年向公司党委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
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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