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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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公司纪委、党委工作部门或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
(三)公司纪委或者党委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在
问责调查中涉及超出管理权限的问责对象,应当以党委(党工委)或者纪委名义
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或者纪委移送线索。开展问责调查时,公司党委、纪委
或者党委工作部门可根据问责情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调查。调查结
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写明被调查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调查过程、查明的主要事实、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依据、具体问责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纪委在纪律审查中实行“一案双查”,在查清当事人违规违纪事
实的同时,应当查清有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的履行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问责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准确认定责任。
(一)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党组织进
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二)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
成员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公司党委或有管理权限的
党组织作出。
(一)对公司所属的党组织,公司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在报请公司党委同
意后,有权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改组的,公司纪委、党委工作
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报请公司党委决定。
(二)对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公司纪委、党委工作部门有权采取
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公司纪委、
党委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报请公司党委决定。需要采取纪
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党组织和党的
领导干部的陈述和说明,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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