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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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改组。


                         第十九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

                    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

                    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


                    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问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进行,公司

                    党委、纪委或者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事业部、直管项目

                    部党委(党总支和党 支部)、纪委和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公司党 委、

                    纪委负责对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实施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启动问责程序。

                         (一)对有本细则规定问责情形的,可由公司党委直接启动问责程序,或公

                    司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在经公司党委审批同意后,启动问责程序。


                         (二)党委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应当及时将问题线

                    索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工委)、纪委或者党委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启动问

                    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开展问责调查。

                         (一)启动问责程序后,一般应进行问责调查。对于事 实清楚的问责情形,经

                    公司党委审批同意后,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直接认定责任。

                         (二)公司党委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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