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廉政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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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企业发展、职工利

                    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中国交建及公司党委重大决策、

                    重要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或者在贯彻落实中打折扣、做

                    选择、搞变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在围绕企业中心任务、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或在承担党和国家重大


                    工作任务中领导不力,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工作机制不健全,不执行民主集中制

                    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导致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

                         (四)处置有关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关系职工

                    切身利益等热点难点问题时,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请示汇报,瞒报、迟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弱化,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

                    能发挥应有作用,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

                    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武装和党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党性教育特

                    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出现动摇和滑坡,

                    干部职工思想混乱,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严重负面影


                    响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

                    “三会一课”等重要组织制度不落实, 对党组织疏于建设和管理,对党员疏

                    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混乱、质量差,对不合格党员听之

                    任之、不认定、不处置,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三)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公司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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