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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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
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
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要素
2.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
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
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
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
别纳税。
2.2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
征收对象是开征范围的土地,包括国家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
地。
2.3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为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面积的确定次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
面积;
2.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缴纳。
2.4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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