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税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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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
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
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
让房地产的行为。
2. 土地增值税基本要素
2.1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
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2 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
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
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2.3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
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2.4 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的部分,税率为 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2.5 土地增值税纳税环节
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
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2.6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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